村(居)民委员会设立“儿童主任”留守、困境儿童有了“保护伞”
日前,民政部、教育部、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初步建立起覆盖省、市、县、乡、村5级儿童工作者队伍,推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。
2016年,国务院先后印发了《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》和《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》,明确要求在村(居)民委员会设立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,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最基层的日常工作。而后,儿童主任、儿童督导员这些称呼频频出现在公众面前。
“之前名称和叫法是不统一的,有的地方称为儿童福利主任,有的叫儿童权利监察员,有的叫儿童福利督导员,有的叫未保专干,其实做的都是同样工作。”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郭玉强介绍说,此次《意见》对名称作出规范,在村(居)民委员会一级设立“儿童主任”,由村(居)民委员会委员、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任,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。在乡镇(街道)一级设立“儿童督导员”,由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担任,负责乡镇(街道)的留守、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。
专家表示,打通关爱服务儿童的“最后一公里”,对儿童保护工作能否落实到位,关键在于基层。
按照《意见》要求,定期随访监护情况比较差,失学、辍学、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,协助提供监护指导、精神关怀、返校复学、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,是儿童主任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。
“困境儿童,特别是困境儿童家庭,很多人并不知道相关政策,比如两项残疾人补贴政策、孤儿保障政策等。很多政策需要通过儿童主任告知这些儿童和家庭,协助他们申请救助,起到政策